申辦資訊
| 業務說明 | 1.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辦理出口報運者,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份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申報之出口報單影本送所在地管理局或分局備查(亦得填具「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案件清單」取代報單影本)。 2.採線上申辦作業者,請至「區內廠商全方位服務e路通平臺」辦理。 | ||||
| 辦理天數 | 3個工作天 | ||||
| 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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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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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單位 | |||||
| 申辦資格 | 園區企業 | ||||
| 申辦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