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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業務
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場勘查
申辦資訊
業務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場勘查作業
辦理天數
45個工作天
檢附文件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其他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場勘查作業流程圖
承辦單位
楠梓園區:管理局環安勞動組(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433 前鎮園區、臨廣園區:高屏分局環保站 電話:(07)8121649 潭子園區:潭子園區辦公室 電話:(04)25322113#772 臺中港園區:臺中分局環保站 電話:(04)26581215#759 屏東園區:屏東園區辦公室 電話:(08)7518212#405
申辦資格
園區企業
申辦流程
線上申辦: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moenv.gov.tw/)申辦。 臨櫃辦理:請至所轄之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各分局辦理。
注意事項
1.區內各事業機構務必參照填寫說明,並義務於營運前或變更時應向本局(各分局)申報繳交本計畫書一式4份,若有應申報而未申報之機構,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罰。 2.本清理計畫書須據實填報,如有虛假或偽造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3.事業機構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相關保證,包括: (1)負責人姓名:應與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之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相同,或事業機構之廠長亦可代表負責人。 (2)職稱:負責人的職務名稱。 (3)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的身份證字號。 (4)住址:負責人身份證上所登記之戶籍地址。 (5)申請人(負責人)及計畫書填寫人必須簽名蓋章,並加蓋事業機構章或關防。 3.負責人應深知本清理計畫書資料將受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二、五十三、六十條等規定,違反者可處於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