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說明 |
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惟於許可證有效 期限內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時,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異動申請: 1.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許可證。
2.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 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者,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
辦理規費 |
請參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13) |
辦理天數 |
59個工作天 |
檢附文件 |
許可申請表(表AP-Z) |
|
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
|
技師簽證 |
|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
|
依許可辦法第24、25條申請者 |
|
試車計畫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 |
|
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
|
其他相關提報文件 |
|
其他 |
|
固定污染源異動許可審查作業流程圖 |
|
|
法令依據 |
|
承辦單位 |
|
申辦資格 |
園區企業 |
申辦流程 |
|
注意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