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說明 |
1.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辦法第
25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逾前項期間,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通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於接獲通知後14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3.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並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免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換發或補發。 |
辦理規費 |
'請參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13) |
辦理天數 |
14個工作天 |
檢附文件 |
許可申請表(表AP-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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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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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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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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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許可辦法第24、25條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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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車計畫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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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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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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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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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提報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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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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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許可換發補發審查作業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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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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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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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 |
園區企業 |
申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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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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